一章 总则
1.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提升本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支撑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知识产权领域鼓励创造、促进运用、加强保护和提升服务的项目支出。
3.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包括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4.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主要聚焦国家和本市重点产业,用于支持市场主体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能力。
5. 凡是按照有关规定已从市级财政或区级财政获得相同或类似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
6.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负责项目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合同管理和公示公开等;负责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日常跟踪监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等;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监督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
二章 扶持内容与标准
7.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对通过PCT途径且经过有关专利审查机构实审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50%为获得专利授权而缴纳给有关专利管理部门的注册费、审查费等官方费用,每件不超过2万元。
8. 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支持本市企事业单位创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试点和示范单位给予资金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40万元和60万元。对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和20万元的资金资助。
(二)支持创建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给予资金支持,金额分别不超过15万元和20万元。对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和40万元的资金资助。
(三)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建设。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和80万元资金资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培育市场,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和10万元资金资助。
9. 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经本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给予每个中心一次性不超过80万元的资金资助。
10.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集中托管,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对组织50家以上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集中托管的园区,经评定合格的给予资金资助,金额每项不超过40万元。
11. 支持本市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项目,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支持在重点产业中开展专利导航,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利导航项目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给予实际支出成本50%资金资助,金额每项不超过30万元。
12. 支持获得知识产权奖项的项目,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一等)项目每项奖励30万元,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二等)项目每项奖励20万元,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三等)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
13. 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示范案例,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和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商标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和20万元资金资助。
(二)对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高价值专利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资金资助。
(三)对本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和侵权纠纷应对的海外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资金资助。
第十四条 支持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体系建设,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复同意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资助。
(二)对本市知识产权纠纷专业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等开展公益性纠纷调解工作,经评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