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专利侵权诉讼时,企业或个人可以采取多种抗辩策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将详细探讨不侵权抗辩、专利无效抗辩、现有/公知技术抗辩、合法来源抗辩以及先用权抗辩等五种常见的抗辩方式,旨在为被告方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导和应对策略。
(一)不侵权抗辩
不侵权抗辩,即是主张被诉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之内。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况,一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项或一项以上技术特征;二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对应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因此,如果在收到侵权诉讼指控后的第.一要务是:判断起诉书被指控的侵权产品/方法(工艺)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是否相同进行比对,寻找到区别即成功了一半。
(二)专利无效抗辩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三)现有/公知技术抗辩专利法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现有技术抗辩的目的不在于否定原告专利的新颖性,也不在于评价原告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也与原告专利权的效力或禁止权的大小无关,其目的是在被告使用现有技术的自由在侵权诉讼中得以简便及时地实现。
因此,现有技术抗辩并不是对抗对抗原告专利的有效性,而在于证明行为的合法性,免除侵权责任,恢复使用现有技术的自由。
(四)合法来源抗辩
这一免责条款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从有利于市场流通的角度看,要求所有销售者及使用者对于其所销售及使用的产品均具有技术上的认知,必然会导致对整个商品流通秩序造成巨大影响,显然既不合理又不可行。据此,在一定情况下免除赔偿责任,以从根本上保证交易安全。
然而这一免责条款的适用以侵权为前提。销售者或者使用者不仅需要证明其产品的来源,同时还需证明这一来源的合法性,后者才是这一免责条款的关键。而对于制造商而言,由于其是产品的直接来源,是产品流通环节的初来源,因此相比于流通环节末端的销售者或者使用者有着更高的注意义务,很可能并不适用该条款。
(五)先用权抗辩
创新驱动战略下,中国上下技术创新层出不穷,重复研发、同步研发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社会关注热度较高的技术,全世界同步研发的主体大有人在,而根据“专利先申请制原则”,只保护先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主体,对于在先研发但怠于申请专利保护的主体仍旧存在侵权风险。
由于先用权抗辩对于被控侵权人而言,证据要求比较苛刻,并且即使胜诉法律又同时要求其继续实施该项技术的范围较窄,被忽视的可能性较大,但是积极利用先用权抗辩不失为一项增大成功率的关键策略。
综合运用上述抗辩策略,被告方可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更加自信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每种抗辩方式都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和法律依据,正确选择并运用适当的抗辩策略,对于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至关重要。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确保抗辩策略的有效性和合法性。